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954号
双虎家私名品:
我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翟承娣、双虎家私名品、芜湖县湾沚玉林家居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确认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翟承娣、双虎家私名品、芜湖县湾沚玉林家居经营部于2015年4月22日、2015年5月30日签订的两份《静安•阳光城十连路商业街租赁合同》于2023年9月30日自行解除;
二、翟承娣、双虎家私名品、芜湖县湾沚玉林家居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三、驳回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翟承娣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9685元,保全费5000元,共34685元,由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844元,由翟承娣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承办人:张道辉 0553-8811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