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4024号
南京星苗储存设备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星苗储存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7月14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于2023年8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星苗储存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3299元,并自2023年9月14日起以3329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全部货款返还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元,财产保全费352元,合计984元,由被告南京星苗储存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芮庆云 0553-811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