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677号
董小龙:
我院受理原告奚爱英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奚爱英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整以及利息13800元,并以10000元为基数,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13.8%计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奚爱英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5元(原告已预交348元,余未交),由被告董小龙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