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104号
陈永富:
我院受理原告杨梦生与被告陈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陈永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梦生借款本金18000元,并自2023年9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0元,由被告陈永富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