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020号
尹小梅:
我院受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小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小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418.79元,并分别自2020年7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2335.45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10083.34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尹小梅负担30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