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740号
顾建忠:
我院受理原告罗位赵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罗位赵起诉:
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857.35元,护理费350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15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21907.35元,二被告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1月15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