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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9 11:38:35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4063号

张明超:

我院受理原告陈飞诉被告张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飞与被告张明超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二、被告张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陈飞借款本金46068.51元;
三、驳回原告陈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元,由被告张明超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李金保

电话:0553-851175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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