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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4149号判决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3 14:39:3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0210民初4149

汪春

我院受理原告洪彬诉被告汪军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洪彬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利息4万元整,并以2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3.45%计付;

二、被告汪军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即被告汪春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汪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汪春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洪彬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50元、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4220元,由被告汪春、汪军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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