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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执恢125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公告(许菊云)
  发布时间:2023-11-27 11:48:24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许菊云:

本院受理的崔邦仁与许菊云、王次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新疆盛世联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盛世联丰-法鉴评字第【2023】第11001号关于喀什市东湖安居小区43幢5单元501号住宅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书和本院(2023)皖0210执恢125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执行裁定书。新疆盛世联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盛世联丰-法鉴评字第【2023】第11001号关于喀什市东湖安居小区43幢5单元501号住宅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书载明:你名下位于喀什市东湖安居小区43幢5单元501号住宅房地产评估总价为487980元。本院(2023)皖0210执恢12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许菊云名下位于喀什市东湖安居小区43幢5单元501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新(2016)喀什市不动产权第0001496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涉执房产鉴定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认可涉执房产鉴定评估报告结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张思敏

联系电话:17755372682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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