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747号
周建强:
我院受理原告庄荣祥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庄荣祥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工程款计260000元; 2.本案诉讼费(合费)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1月9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徐忠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