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曹某系某小区业主,于2017年入住该小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约定物业服务费相关事宜。曹某入住小区后,五年物业费未按期交纳,经物业公司多次催交,曹某认为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应交纳物业费,故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案中,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曹某系案涉房屋业主,该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曹某以此为由而拒绝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于法无据,应及时支付欠付的物业费。
法官提醒:物业服务具有综合性、长期性等特点,物业服务水平的完善和提高,需要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相互支持与理解,唯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营造更加和谐的小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