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某以盗窃为生八次被判入狱,出狱后不满两个月再次盗窃,被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3年10月25日7时许,被告人樊某某为扒窃他人财物,在芜湖市湾沚区某菜市场寻找作案目标。7时31分许,被告人樊某某发现被害人陶某某外套右侧口袋内有钱包,遂趁陶某某在摊位前选购商品之际,贴身紧靠陶某某将其口袋内的钱包扒窃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樊某某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屡教不改,必铸大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捉!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防盗意识不可放松,注意保护好个人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