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793号
王中兵、后小琴:
我院受理原告张忠文与被告王中兵、后小琴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王中兵、后小琴对芜湖市湾沚区湾新路公园城邦11幢102室房屋产权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王中兵、后小琴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