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505号
吴建:
我院受理原告周梦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梦成起诉: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大写拾贰万圆整);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从2023年5月15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 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诉所涉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2,000元 (大写:贰仟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暂计人民币137,00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1月8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徐忠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