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688号
苏州聚果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宦晶晶:
我院受理原告黄瑞发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聚果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黄瑞发支付货款67826元,并以67826元为基数,支付2023年9月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3.65%计付;
二、被告宦晶晶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6元,保全申请费740元,合计2236元,由被告苏州聚果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宦晶晶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