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668号
潘俊:
我院受理原告徐州市众鑫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市众鑫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还金额3782.4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成本1932.07元(资金占用成本以人民币378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自首次逾期日期2020年2月6日起要求计至起诉之日止)。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1月2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