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642号
赵益君: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优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芜湖优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判决被告赵益君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6098.7元及利息3152.57元(按年利率按14.6%,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后附利息计算表); 2、请求判决被告赵益君支付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5000元; 以上1、2项暂合计为34251.27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1月2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