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委托第三人向卖方出具付款票据、履行付款义务,但第三方未承兑票据,是否代表买方和卖方买卖合同关系终结以及买方已履行付款义务?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涉及上述情况案件。
基本案情:2020年北京某装饰公司与被告安徽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被告负责杭州某地工程施工。之后被告因项目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杭州某贸易公司采购水泥,被告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便要求北京某装饰公司向原告出具商业汇票,履行付款义务,并且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如北京某装饰公司到期未承兑,原告可向被告提出重新支付要求。但北京某装饰公司在出具汇票后,拒绝付款。于是,原告便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剩余货款,但被告一直未支付,遂诉至法院。湾沚法院判决被告安徽某建筑装饰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芜湖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被告安徽某建筑装饰公司向原告杭州某贸易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说理:作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买受人负有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义务。第三人出具有效票据用以支付买卖双方之间货款但未承兑,不代表合同相对人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终结以及买方已履行付款义务,卖方仍有权选择向合同相对人主张货款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