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戴传玉、汪国云、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陶大兴与被执行人戴传玉、汪国云、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10执恢307号执行裁定书、(2023)皖0210执恢307号执行裁定书之一、(2023)皖0210执恢307号执行裁定书之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翟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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