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385号
马洪大:
我院受理原告陶海宾与被告马洪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马洪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陶海宾货款24500元;
二、马洪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陶海宾逾期付款损失(以24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3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元,由马洪大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号
承办法官:陶玉玲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