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634号
程小明: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合计人民币1540元,大写:壹仟伍佰肆拾元整(暂截至2019年6月30日)。 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1月2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