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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6 14:52:36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0民初3699号

何忠富

我院受理原告裘成玉与被告何忠富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何忠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裘成玉借款4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驳回裘成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7元,由何忠富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十六号

承办法官:陶玉玲

电话:0553-881184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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