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194号
姚寒梅: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湾沚镇王巨付冷冻食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县湾沚镇王巨付冷冻食品经营部起诉:
1、请依法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83001元及违约金1867.52元(以8300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暂计算至2023年6月25日;后续违约金,自2023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合计84868.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2月25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赵阿梅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