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517号
刘世升: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沚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沚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9月1日-2023年8月31日物业服务费4410元,滞纳金3655元(2020年9月1日-2020年12月8日)共计8065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2月25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赵阿梅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