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4649号
汤良福: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湾沚沈显燕门业销售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县湾沚沈显燕门业销售部起诉: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26500元,并以本金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元月1日起按月利率1分2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1日(共44个月),利息为7480元;以本金950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年3.7%)以后利息计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暂合:33980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2月26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徐旭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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