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513号
郑玉: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龙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湾沚区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市龙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湾沚区分公司起诉: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综合服务费4904.70元(其中,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按照建筑面积206.08平方米,每月0.5元/平方米计算,物业费721.28元;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按照建筑面积206.08平方米,每月0.7元/平方米计算,物业费4183.42元),停车费600元(自2022年1月至5月,每月120元),合计5504.7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2月25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徐忠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