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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0 17:05:4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3951号

陶征庆、陶玉兰:

我院受理原告陶庭禄诉被告陶征庆、陶玉兰赡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陶征庆、陶玉兰判决生效开始,每人每月各支付原告陶庭禄赡养费200元;被告陶征庆、陶玉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陶庭禄医疗费197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陶征庆、陶玉兰各负担40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李金保

电话:0553-851175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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