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452号
王金武:
我院受理原告贡和忠诉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贡和忠起诉:
一、判令被告王金林归还借款本10034000元及利息11912662元(其中300万元从2011年11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6382000元;2714000元从2011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3656662元;432万元从2013年5月25日起按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1874000元),以及100340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其中5714000元按年利率15.4%计算;432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判令被告王雅静、王雅芳、陶绍俊、芜湖绿苑科技由有限公司在王金林对上述第一条中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从2011年11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6382000元,以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不能清偿时承担清偿责任; 三、判令被告王雅静、王雅芳、王金武,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绿苑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中借款本金2714000元及(从2011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3656662元,以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令被告王雅静、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芜湖绿苑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中借款本金4320000元及利息1874000元(从2013年5月25日起按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含担保费、保全费)及律师代理费420000元由上述被告方共同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2月21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徐忠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