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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9 17:18:34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0民初3784号

谢祥宝

我院受理原告曹云与被告谢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谢祥宝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曹云借款本金76000元,并自2023年9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7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00元,由被告谢祥宝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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