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400号
强晓伍:
我院受理原告强孚春诉被告陶征木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强孚春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9年2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6200元,且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大约27816元);以上共计:104016元。
2、因诉讼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转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