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438号
章业富:
我院受理原告奚小飞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奚小飞起诉:
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转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