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420号
崔建华:
我院受理原告张灿灿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灿灿起诉: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30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转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