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422号
崔建华:
我院受理原告邹会早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会早起诉:
一、依法判令被告崔建华偿还原告灯具款9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2150元(从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23年8月20日为12150元,后期利息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崔建华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转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