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115号
淄博松杉干混砂浆有限公司、青岛鼎汇承建材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马鞍山泰勇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方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马鞍山泰勇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向原告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40000元及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2月12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赵阿梅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