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318号
安徽省斐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王芳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芳起诉:
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装修金5000元并赔偿装修违约金5000元,共计1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2月18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徐忠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