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089号
张四海、杨春梅: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起诉:
一、判令被告张四海、杨春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11308.09元、利息19236.77元、罚息235.9元、复利486.51元(截止至2023年7月25日)及2023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以所欠本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 二、判令被告张四海、杨春梅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即律师费15782元; 三、判令被告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上述暂合计:647049.27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2月14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