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431号
程之美:
我院受理原告徐志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志根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整,支付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根据借款本金1万元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暂截至2023年7月21日、利息11400元、扣减已付利息人民币3000元、余欠利息8400元,本息合计18400元); 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2月18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沈军 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