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354号
陶文秀: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龙华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龙华物业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4784元及滞纳 金1746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2月11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赵阿梅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