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313号
马素凤:
我院受理原告喻荣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喻荣香起诉:
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2月7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赵阿梅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