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中国法院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3)皖0210民初3403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12 10:51:4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3403号

宋孝亮:

原告何帮双诉被告宋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宋孝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何帮双货款8398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398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8元,保全费883元,共计2841元,由被告宋孝亮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