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396号
潘杰、张艳:
我院受理原告张承睿、丁晓雅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承睿、丁晓雅起诉:
1、判令两被告共同退还两原告定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起2022年8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每月按200元计算暂时计算至起诉日为24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2月11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徐忠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