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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3414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4 11:07:29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3414号

陈铜

院受理原告王慧与被告陈铜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陈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慧加工费10206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2063.9元为基数,自2023年87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171元、保全申请1070,合计2241元,由被告陈铜星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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