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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3595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4 11:05:04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3595号

潘正武

院受理焦锋与被告潘正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焦锋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35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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