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358号
袁浩:
我院受理原告葛继云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葛继云弘起诉:
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元整。 2.请求被告以借款本金28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4倍)15.4%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7月20日)9402.4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袁浩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2月7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陶玉玲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