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291号
胡其冬:
我院受理原告宦磊磊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宦磊磊起诉: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月利率1.23%),直至还清本息为止;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转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