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289号
王小群:
我院受理原告朱小红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小红起诉: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4549.38元(以人民币3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2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
(以上1、2项金额暂合计人民币38549.38元)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转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