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287号
崔江水:
我院受理原告李伟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伟起诉: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2338.23元;
3.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物(架杆605米、扣件260个)。如被告不能返还租赁物,应按照市场价格照价赔偿;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转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