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286号
朱小双: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沚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沚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0405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转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