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184号
汪张帝:
我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
一、要求判令被告汪张帝支付原告代偿款68459.03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二、判令原告对被告汪张帝所有的车牌为浙G18JU1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2月4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赵阿梅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