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288号
高宗伟、郭美玲、芜湖县陶辛镇江南水韵大酒店:
我院受理原告胡朝南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朝南起诉: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二、三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3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约5441.33元)。以上本息共计58441.33元。
二、因诉讼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转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